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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次
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後試運轉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
操作許可證。但有特殊原因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前項試運轉應於完工前一個月內,檢具試運轉計畫書向核發設置許可證之
主管機關申請。但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試
運轉計畫書內容如左: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
二、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三、試運轉之廢棄物質、量及分析資料。
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五、各種污染排放物控制設備詳細說明。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