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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各項環境保護業務許可證,應分別檢具
左列文件:
一、申請第一類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廢棄物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五) 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六) 營運計畫說明書。
(七) 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
出有害事業廢棄省者,應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廢棄物處理機
構同意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
者,應檢附有效處理之書面同意文件。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申請第一類廢棄物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
(五) 工程計畫說明書。
(六) 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 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八) 營運計畫說明書。但非屬於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免附。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申請第一類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 設置許可證。
(五) 環境管理及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但屬於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
者,免附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
(六) 場 (廠) 試運轉報告。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申請經營操作管理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垃圾處理場 (廠) 之操作許
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 受託操作管理垃圾處理場 (廠) 契約。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申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機關 (構) 組織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 檢驗設施配置圖及平面圖。
(六) 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任職證明文件影
本。
(七) 申請許可項目之檢測方法。
(八) 申請許可項目之實際檢測及品管數據。
(九) 檢驗室管理手冊。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廢棄物清除工具係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其檢具文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之限制。
曾經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許可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廢棄物處理場 (廠
) ,申請以原經核准之營業項目、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設施及處理場
(廠) 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者,其設置許可及操作許可應檢具之文
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申請第二類廢棄物清除許可、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及
第二類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應檢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