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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應有專屬之檢驗室、設備儀器
及專任之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至少六人,其中至少二人為檢驗室主管與品
保品管人員。但以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申請者,其專任
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應為編制內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專業人員,且應置環
境檢驗測定技術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檢驗室主管。
前項規定專任環境保護技術員,其資格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檢驗室主管與品保品管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化學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 (以非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申請者,具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科系畢業資格
者,亦得予以認定) ,並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前述人員獲有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獲博士學位者,得
減少二年檢測經驗。但僅從事噪音、振動或其他物理性公害檢測類之
檢驗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畢業者充任之。
二、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
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
文件者。但高級職業學校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
關科系畢業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
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 (構) 依本辦法取得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
務許可證者,僅得辦理與其主管業務有關業別之檢驗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