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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環境保護技術員從事環境保護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除書面
警告外,並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再犯者,主管機關除再書面警告外
,並得停止其執行業務,至其申報改正完成並經查證屬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