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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改正報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除書面警告外,並得命其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之業務,
至其申報改正完成並經查證屬實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之業務,至其申報改正完成並
經查證屬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