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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除書面警告外,並得限期
改正。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於限期內提出改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