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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環境保護事業機構進行查證工作,並
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證或命其提供資料時,涉及受檢者之工商、軍
事秘密應予保密。
進行第一項查證工作,如發現不符合規定時,除以書面警告外,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改正,受查證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