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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廢棄物清除、處理場 (廠)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有效期限,由
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核定之,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不得逾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
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場 (廠) 設置及操作許可
證與核備文件之展延,其未涉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增加或
變更者,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
審查核定之。
前項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應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
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 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
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出有
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
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者,應檢
附有效處理整書面同意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操設置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
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 文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
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七、建廠情形及展延原因說明書。
八、修正工程計畫說明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文
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登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 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業務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
五、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處理設備皮工具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府
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業務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
業務核備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六至八個月
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