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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如左: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品檢測類。
七、毒性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檢測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別之項目及分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