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並應
分別提出許可申請。
申請展延、復業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第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應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