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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
統,其清除、處理如委外辦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
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
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
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設置焚化爐、
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前項開發單位自設之焚化爐、掩埋場,應訂定營運管理計畫,其內容包括
下列各項:
一、焚化爐產權之歸屬與移轉。
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
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
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
五、試運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