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設下水道之區域,開發單位
應規劃設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建設及營運管理均應事先訂定完整可行
計畫。且為確保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設施得以妥善管理、操作、維護,
開發單位應訂定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
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
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
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