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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眾捷運系統,如採地面或高架方式開發,開發單位應將營運時噪音之影
響程度、範圍及受體,詳細調查、分析及據以訂定噪音防治對策列入承諾
,並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預留空間,以供未來改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