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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審查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
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
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前項計畫,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