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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開發單位申請遊樂、風景區開發,對取 (抽) 用之水源,應分析與其他標
的用水之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
策,並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