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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開發單位申請港灣之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
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港灣開發規劃
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
,並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港灣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籍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