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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工業區之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
須調查之相關區位如附件二,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文、圖件或實地調
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或特定目的區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水庫集水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
澤、沙丘、沙洲、河口、珊瑚礁、濕地,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或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
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
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