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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工業區開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時,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
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果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
引表,送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