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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