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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應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