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調處委員會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文書、表冊及物件。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或取得當事人、鑑定人及證人之書面意見。
三、請有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四、進行勘驗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