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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之審議工作,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選定國內自行開發成功並經國內二家以上實驗室驗證之檢測方法,由
本署環境檢驗所設置之標準方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方法委員會)
之技術小組提供審查意見,送請方法委員會審核。
二、選定國外通用並經翻譯之檢測方法,由方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一名
委員審核,送請方法委員會備查。但方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應由
國內一家實驗室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