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尚未公告者,為因應實際需要,應就左列檢測方法來源
依序採用檢測方法:
一、中國國家標準。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
六、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
七、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
八、其他國家常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