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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
├───────────┼──────────────────┤
│書面審核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
├───────────┼──────────────────┤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
├───────────┼──────────────────┤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
│ │ 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
│ │ 算)。 │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
│ │ 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
│ │ 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
├───────────┼──────────────────┤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
│ │ 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
│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
│ │ 四千五百。 │
├───────────┼──────────────────┤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
│核評鑑審查費 │ │
├───────────┼──────────────────┤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