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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測人員除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外,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理工醫農或環境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前款學科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關科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前款學科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具有相關檢測經驗,得以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講習訓練代替二年相關檢測經歷:
一、三十小時之檢測環境安全與檢測基本學理。
二、六小時之檢測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