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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檢測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涉及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情節重大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並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同一檢測項目之許可申請者,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於該限制期間屆滿後,始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並經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