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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檢測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檢測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