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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如下: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檢測類。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檢測類。
九、地下水檢測類。
十、底泥檢測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別之項目,以環境法規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檢測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