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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許可證展延,檢測機構並應檢附檢測人員依第二十二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檢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二項規定提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