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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及再訓練者,對測驗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