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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加通識級、操作級或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年滿十八歲,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參加指揮級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操作級、技術級或專家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參加專家級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等相關各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