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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
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