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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相關運作人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應組設全國性聯防組織者,依責任區範圍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逾八百公斤者,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及專家級各二人以上、技術級一人以上;液體數量逾十公噸、固體數量逾二十公噸者,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及技術級各二人以上、專家級一人以上。
二、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逾五十公斤,未逾八百公斤、液體數量逾一百公斤,未逾十公噸、固體數量逾二百公斤,未逾二十公噸者,應登載三人以上,其中專家級二人以上、技術級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未逾五十公斤、液體數量逾五公斤,未逾一百公斤、固體數量逾五公斤,未逾二百公斤者,通識級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