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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高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專家級、操作級各一人以上及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低階運作總量,未逾高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三人以上,其中技術級二人以上、操作級一人以上。
三、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分級運作量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逾五百公斤,未逾附件三低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二人以上,其中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四、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任一日未逾分級運作量,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逾五百公斤者,運作場所應登載通識級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