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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每年度完成再訓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一年內未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再訓練。因故未能參加再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市)或原認證主管機關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