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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