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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服務區域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