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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偵)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