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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積極利益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偵)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違法之運作量/總運作量),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營業收入(元)乘以利潤率乘以前款之比值計算推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