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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者,應依申請扶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運作人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委託代理人者,亦同。
二、因運作人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處分之陳述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申請扶助項目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同一案件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第四款所稱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應檢附費用收據。
二、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上訴狀繕本或影本、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應檢附繳納裁判費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命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影本。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