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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
二、法律文件撰擬,每一件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
前條第二款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扶助五萬元,全案最高扶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扶助十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扶助四萬元。
前條第三款裁判費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每一審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二萬元。
二、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每一案最高扶助五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