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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及到職訓練。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申請設置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設置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運作人至遲應於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完成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未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到職訓練或運作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核定,運作人並應於十五日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
運作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定設置,不得聘僱取得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