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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機構自委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得再受理登錄申請案件,並應將未辦理完畢之申請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
前項情形,受託機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業務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