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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申請用途違反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運作後產生含毒性化學物質之衍生物或廢棄物無法符合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妥善處理之規定,有污染環境之虞。
三、成品含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之毒性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