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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計算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毒性化學物質流布於空氣及水中之濃度值及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時間釋放量計算值。
二、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之毒性化學物質質量流率值減掉輸出質量流率值及毒性化學物質於製程設備中的累增或滅失量後所計算出之差值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流率值,再經單位時間換算得到釋放量計算值。
三、排放因子法:已知製程之毒性化學物質各運作元件運作量與其排放係數值之乘積,即為該製程之釋放量計算值。
四、經驗方程式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用以估算之數學方程式以計算出其釋放量計算值。
五、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為之,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