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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作人資料:
(一)運作人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二、運作場所: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四、其他註記事項及附件。
前項第四款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名稱、列管編號及序號、濃度。
二、運作行為、使用用途、簽審編號等許(核)可運作事項。
三、運作物質初始核准日期及備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