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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包裝。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