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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