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