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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